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677号
申请人:明元,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理。        
关于申请人明元、**诉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503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明元、**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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