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明元,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理。
申请执行人明元、**申请执行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6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明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25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胡建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鑫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