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568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特489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49796元,执行费78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扣划277248.09元。有车辆信息,实车无法控制。无房产、土地、证券等财产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
审判员    梁达
审判员    张和箭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书记员    袁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