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4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36号商流苑小区5幢6**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保证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保证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特6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45,283.42元,已执行19,000元,未执行1,726,283.42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43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