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108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大道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1776.03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1776.03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