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624.25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624.25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