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执保12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624.25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624.25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