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625号
原告: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强英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南沙区金禾街78号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31449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庆,系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04191。
原告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强英分公司与被告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强英分公司以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相应货款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强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案诉讼费免收。原告广州广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强英分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00.0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杨 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