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0964号之二
原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218弄27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788746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0041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员工。
原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案诉讼费免收。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6574.0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海洋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 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