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1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73号406、506、6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