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