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望民初字第0164号
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牟海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