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民初147号
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原告河北万世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峰
代理审判员曲刚
代理审判员*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