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4114号之一
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稷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林***稷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乙拉
审 判 员 赵成茹
人民陪审员 张五一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