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弘翔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弘翔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郭勒盟稷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4114号之一

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稷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林***稷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乙拉

审 判 员  赵成茹

人民陪审员  张五一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