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4114号
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富华小区**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稷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楚办察哈尔大街**
法定发表人:呼和。
原告锡林*****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锡林***稷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内容)
审 判 长 苏乙拉
审 判 员 赵成茹
人民陪审员 张五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