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弘翔钻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锡林郭勒盟弘翔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2民初4351号
原告:**,女,蒙古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弘翔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市富华小区A7号楼底商,富华小区B53号楼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锡林郭勒盟弘翔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锡林郭勒盟弘翔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