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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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24民初87号

原告: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0层05、06、0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东华镇***。

法定代表人:尤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