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人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炳坤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5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克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炳坤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云竹机电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的三辆车辆予以查封。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予以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连天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