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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531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多伦县。 被告: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多伦县。 原告***与被告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793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被告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于2018年5月份被告***雇佣原告车辆在大河口二号西山运输水,用于浇灌树木,完工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运输费、人工费,***35车将1吨*12元 -2- =7938.00元。而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总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拒绝给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及《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裁判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裁判。 被告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不在现场,是***经手的,认可***出具的凭据。但是现在没钱,给不了。 被告***辩称,凭据认可,以凭据上记载的数目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6日,被告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雇佣原告***为其在大河口2号西山运水浇灌树木,共运水35车,每车21吨,共计7938元,原告***承揽的工作完成后,被告正蓝旗泽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支付报酬。被告***在承揽工作中受被告泽源公司的指派对原告工作的完成情况记账统计和原告***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记账凭证并经当庭质证双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被告泽源公司的要求完成浇灌树木工作,被告泽源公司以相关部门未支付其工程款作为拒绝给付原告***报酬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泽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承揽工作中为被告泽源公司服务,与原告***不存在利益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3- 一、被告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7938元。 二、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泽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学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