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203民初5547号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明,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珍,北京市亿达(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39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周虹,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李晶,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镭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珍及被告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雷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镭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确认镭目公司申报的1399133.39元债权为破产债权,包含货款本金940000元,利息445933.39元,案件受理费1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北雷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71225,镭目公司与北雷公司签订了《连铸液面自动控制系统承包合同》,约定镭目公司给北雷公司供应连铸液面自动控制设备,价款104万元。合同签订后,镭目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北雷公司仅支付货款104万元,尚欠94万元未付。镭目公司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雷公司支付货款9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差旅费。2014212,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北雷公司支付工程款94万元及利息。镭目公司于201883向北雷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于814送达了不予确认债权告知书,对上述债权不予确认。故镭目公司诉至本院。

北雷公司辩称:镭目公司主张确认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该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镭目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两组证据,证据一(2014)包昆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证明镭目公司申报的债权已被判决书确认;证据二人民法院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登记表、材料及证据清单、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不予确认债权告知书,证明镭目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北雷公司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镭目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申请过强制执行;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申报破产债权与所所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不是一回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1225,镭目公司与北雷公司签订了《连铸液面自动控制系统承包合同》,约定镭目公司承包北雷公司的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连铸液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工程总价款104万元。镭目公司履行了义务,工程于20081116验收,北雷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94万元未付。后镭目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212作出(2014)包昆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雷公司支付镭目公司工程款94万元及利息(从20081116至欠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由北雷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0元。判决生效后,北雷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镭目公司与北雷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我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该债权是否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镭目公司已在法定时效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且我院已作出了相关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再受诉讼时效约束。镭目公司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并不导致该项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综上,镭目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399133.39元。

案件受理费17392元,由被告包头市北雷机械配套有限公司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吴文

人民陪审员

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薛湾湾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