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渤海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4295号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渤海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开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渤海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负。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