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田龙路98号新城壹号13栋。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