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1号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E,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U,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田龙路98号新城壹号13栋。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
被告: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P,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黄智华。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乾源治金设备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缴诉讼费156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4450元。
审 判 长  郭 燕
审 判 员  汪西菲
审 判 员  周中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馨
书 记 员  应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