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207号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田龙路98号新城壹号13栋。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长沙朕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丹,长沙朕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丹,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系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秋萍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吴进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栾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