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3973号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鹏,北京风雅颂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齐治,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菖塘路88号云龙创业创新园11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董事长。
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镭目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第449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湖南乾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镭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鹏,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齐治、袁丽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乾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照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镭目公司就乾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920161518.1、名称为“一种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的闪烁计数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证据认定
本案中镭目公司共提交5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乾源公司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证据1-5的真实性,证据1-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本专利针对的现有技术中,闪烁计数器需要将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和电路板依次压紧设置,以保证各个部件之间信号传递的稳定,也就是说现有的电路板除了承载电路元件以实现电气信号处理功能以外,还要作为压紧光电倍增管和闪烁晶体的力传递部件,向光电倍增管施加压紧力。对此,本专利中通过设置单独的电路板支架以承载电路板,并通过将部件压紧到电路板支架上,将部件上的力传递到电路板支架上而不是传递到电路板上,从而实现对电路板的保护,具体来说电路板支架的两端分别连接光电倍增管和弹性缓冲件,将弹性缓冲件对电路板支架施加的力传递到光电倍增管上,从而将光电倍增管压紧在闪烁晶体上,并同时在电路板支架中承载电路板,这样避免了电路板与光电倍增管和弹性缓冲件的直接接触,也就是说,本专利通过设置电路板支架使得电路板不再起到压紧光电倍增管的力传递部件作用,从而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形变而损坏(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4、0021-0030段)。具体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的闪烁计数器,限定内容包括在电路板支架中安装设置电路板,电路板支架一端压紧设置于光电倍增管上,电路板支架另一端设有用于减缓外壳内器件晃动的弹性缓冲件。
(一)关于权利要求1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涉及一种连铸机钢水液位检控装置,具体涉及利用辐射源和闪烁型接受器测量和控制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位的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的闪烁计数器),其由辐射源、接受器和二次仪表组成,接受器由安装在密封外壳内的闪烁晶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光电倍增管)及其管座和电子线路板(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组成,接受器内依次布置着晶体、光电倍增管、管座、弹性绝缘套和电子线路板,光电倍增管管座的管脚端套在弹性绝缘套内,垂直于密封套筒轴线的圆盘形电子线路板与弹性绝缘套紧贴在一起(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内的一端设有闪烁晶体,所述闪烁晶体的一端设有光电倍增管,光电倍增管的一端压紧设置于闪烁晶体上),带弹簧的塞套(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缓冲件)使安装套筒(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内的接受器与外界的高温环境隔绝(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缓冲件的另一端固定设置在外壳内的另一端,用于减缓外壳内器件晃动)(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2-3、16-19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第2行、第3页第20-26行,附图3-4)。
镭目公司认为:证据1中的光电倍增管的管座、管脚和弹性绝缘套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固定电子线路板的作用,其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支架,相应地证据1公开了电路板支架压紧设置光电倍增管,线路板紧贴在电路板支架上。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参见上文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描述,本专利通过设置单独的电路板支架使得电路板不再起到压紧光电倍增管的力传递部件作用,从而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形变而损坏。而证据1文字部分并没有明确公开光电倍增管的管座、管脚和弹性绝缘套是与带弹簧的塞套是可以直接连接的,从证据1文字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管座、弹性绝缘套和电子线路板安装在接受器套筒内,弹性绝缘套和电子线路板的外径均为29mm,接受器套筒外径为31mm,带弹簧的塞套是将接受器整体隔绝在安装套筒内(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3页第2行,第3页第9-14、21-24行),结合证据1的附图4可以确定带弹簧的塞套没有越过电子线路板而直接接触弹性绝缘套和光电倍增管的管座,也就是说,证据1中光电倍增管的管座、管脚和弹性绝缘套作为一个整体的作用并不是分担电子线路板的压紧力传递作用,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支架,证据1也并未单独设置电路板支架。镭目公司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由此,权利要求1和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电路板支架”的设置以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限定了“光电倍增管的另一端设有电路板支架,电路板支架的一端压紧设置于光电倍增管上,电路板支架的另一端设有弹性缓冲件,弹性缓冲件的一端压紧设置于电路板支架上,电路板支架中安装设置有电路板”。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保护电路板,避免位于弹性缓冲件和光电倍增管之间的电路板长期受力。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镭目公司主张,在电路板支架中安装设置电路板,以及将光电倍增管、弹性缓冲件等器件压紧设置在电路板支架上,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在闪烁计数器中通过设置电路板支架来替代电路板实现传递压紧力的作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参见上文评述可知,证据1没有公开电路板支架,也没有给出设置电路板支架、并将其他原先和电路板压紧的部件例如光电倍增管、弹性缓冲件等部件压紧到电路板支架的技术启示,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损坏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晶体和光电倍增管的组装结构,该结构包括光电倍增管连接筒8和晶体连接基座12,晶体连接基座12内设有碘化钠晶体15(相当于本专利的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连接筒8内由外到内依次设有光电倍增管屏蔽筒9、光电倍增管缓冲垫10、光电倍增管7(相当于本专利的光电倍增管),光电倍增管7的顶部设有电路板6(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电路板6焊有铜弹簧针2(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缓冲件),电路板6上的信号线通过硅胶护线圈4引出;电路板6上的铜弹簧针2有伸缩功能,通过光电倍增管连接筒盖压实使晶体和光电倍增管通过耦合硅油贴合紧密(相当于本专利的闪烁晶体的一端设有光电倍增管,光电倍增管的一端压紧设置于闪烁晶体上,弹性缓冲件用于减缓器件晃动),使光电倍增管能有效接收晶体所激发出来的光线(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3-0019段,附图1)。
其中,证据2的光电倍增管连接筒8、光电倍增管连接筒盖和晶体连接基座12的外部壳体,作为一个整体相当于本专利的外壳,相当于公开了外壳内的一端设有闪烁晶体,弹性缓冲件的另一端固定设置在外壳内的另一端。
由此,权利要求1和证据2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光电倍增管的另一端设有电路板支架,电路板支架的一端压紧设置于光电倍增管上,电路板支架的另一端设有弹性缓冲件,弹性缓冲件的一端压紧设置于电路板支架上,电路板支架中安装设置有电路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电路板,避免位于弹性缓冲件和光电倍增管之间的电路板长期受力。
(1)有关镭目公司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光电倍增管、电路板支架、弹性缓冲件依次压紧设置和将电路板安装在电路板支架中是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以实现由电路板支架来实施原本由设置于光电倍增管和弹性缓冲件之间的电路板所承担的传递压紧力的作用,也就说上述区别特征所限定的电路板支架在闪烁计数器的光电倍增管和弹性缓冲件之间提供一种具体的力传递结构,改变了电路板与这两者之间的受力关系,而不是仅为电路板提供一般性的保护作用。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在闪烁计数器中通过设置电路板支架来替代电路板实现传递压紧力的作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参见上文评述可知,证据2没有公开电路板支架,也没有公开设置电路板支架的技术启示,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本专利的电路板支架。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损坏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有关镭目公司认为上述区别特征被证据3公开或者被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的主张
证据3公开了可调高能X射线反散射物位测量方法,所使用的X射线探测器4包括晶体外套4-1、NaI晶体4-2(相当于本专利的闪烁晶体)、探测器屏蔽筒4-3、光电倍增管4-4(相当于本专利的光电倍增管)、分压器4-5、电路板支架4-6、电路板外套4-7、放大电路板4-8和探测器屏蔽筒上盖4-9,晶体外套4-1内安装NaI晶体4-2,NaI晶体4-2与光电倍增管4-4之间通过涂抹硅油紧密相连,光电倍增管4-4与分压器4-5相连接,电路板支架4-6一侧表面固定分压器4-5、另一侧表面固定放大电路板4-8,电路板支架4-6套接在电路板外套4-7内并且通过螺纹固定,电路板外套4-7用于放大电路板4-8的屏蔽与保护,分压器包括为光电倍增管提供所需高压的分压电路(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6-0036段,附图1-2)。
镭目公司主张,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证据3的分压器和/或放大电路板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由此用于固定安装分压器和放大电路板的电路板支架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电路板支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逻辑推导和公知常识有动机将证据3中设置有电路板的电路板支架替代证据2的电路板,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证据3公开了电路板外套对放大电路板起到屏蔽与保护作用,因此电路板外套和电路板支架在一起可以起到支撑和保护电路板的作用,公开了本专利的电路板支架的保护作用。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从证据3公开内容可知,证据3中的探测器用于物位测量,工作环境无振动影响,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起压紧作用的弹性缓冲件,其中实现电路功能的分压器和放大电路板分别螺纹固定在电路板支架两侧,而分压器直接接触到光电倍增管。由此可见,证据3没有明确公开由弹性缓冲件施加的压紧力经电路板或电路板支架传递到光电倍增管上的力传递结构,且由于作为电路板的分压器和放大电路板分别直接螺纹固定在电路板支架两侧,则该电路板支架也不能替代电路板的力传递作用。也就是说,证据3中的电路板支架仅用于支撑电路板,而没有起到本专利中电路板支架代替电路板传递压紧力以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损坏的作用。证据3中电路板外套和电路板支架对电路板所起的机械支撑和机械屏蔽的保护作用与本专利的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的保护作用相比,在具体实现方式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上是不同,因此证据3没有给出设置“电路板支架”,并将光电倍增管、弹性缓冲件压紧在“电路板支架”上以解决“弹性缓冲件、光电倍增管使得电路板长期受力”问题的技术启示。
同时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在闪烁计数器中通过设置电路板支架来替代电路板实现传递压紧力的作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损坏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9。
镭目公司使用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证据1或证据2或者证据3评述附加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4。
镭目公司另外使用证据4、5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了一种钢水液位测量用闪烁计数器,包括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电路板和密封外壳,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及电路板设置于密封外壳内;电路板上设置有前置放大器、分颇器、脉冲幅度分析器和高压电源,闪烁晶体与光电倍增管连接,光电倍增管的信号输出端与前置放大器连接(参见证据4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9-0013、0029-0034段,附图1-2)。
证据5公开了一种防水节能灯,在线路板1表面以及安装在线路板上的元器件2表面均涂上一耐高温的绝缘漆层,防止水分直接与线路板1以及元器件2接触,能够防水防潮以及绝缘,使其在空气湿度较大的环境中也能使用。
从证据4、5公开内容可知,证据4没有公开中的本专利中的起压紧作用的弹性缓冲件,证据5不涉及闪烁计数器,且证据4、5没有公开电路板支架,没有给出设置“电路板支架”,并将光电倍增管、弹性缓冲件压紧在“电路板支架”上以解决“弹性缓冲件、光电倍增管使得电路板长期受力”问题的技术启示。即证据4-5没有公开或者启示应用权利要求3、4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镭目公司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原告镭目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起诉称: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电路板支架,电路板支架具有支撑固定电路板、保护电路板防止其承受压力两个功能,两功能具有递进关系。证据1中管脚和弹性绝缘套的组合用于支撑固定电路板,实现了电路板支架的第一个功能,因此相当于电路板支架,权1和证据1的和核心区别不是设置有电路板支架,而仅仅是电路板支架的安装位置,这一区别技术特征是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中的弹簧铜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弹性缓冲件,权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由于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弹性缓冲件,因此证据3是否公开弹性缓冲件对证据3是否公开电路板支架有无技术启示并无关系,证据3已经公开了分压器、放大电路板、电路板支架、电路板外套,其中分压器与光电倍增管是电连接而不是固定的物理连接关系,放大电路板位于电路板外套内,因此电路板外套与电路板支架的组合效果与权1中的电路板支架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证据3中的电路板支架、电路板外套组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乾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920161518.1,名称为“一种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的闪烁计数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8月27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乾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的闪烁计数器,包括外壳(1),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1)内的一端设有闪烁晶体(2),所述闪烁晶体(2)的一端设有光电倍增管(3),所述光电倍增管(3)的一端压紧设置于闪烁晶体(2)上,所述光电倍增管(3)的另一端设有电路板支架(4),所述电路板支架(4)的一端压紧设置于光电倍增管(3)上,所述电路板支架(4)的另一端设有用于减缓外壳(1)内器件晃动的弹性缓冲件(5),所述弹性缓冲件(5)的一端压紧设置于所述电路板支架(4)上,所述弹性缓冲件(5)的另一端固定设置在外壳(1)内的另一端,所述电路板支架(4)中安装设置有电路板(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支架(4)包括支架框体(41)和开设于所述支架框体(41)中部的安装槽,所述电路板(6)内嵌设置于所述安装槽内,所述支架框体(41)围合在电路板(6)的周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6)上集成设置了信号前置放大模块和高压模块,所述信号前置放大模块和高压模块分别布置在电路板(6)的正面和反面。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6)的正面和反面均设有防水绝缘漆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1)通过密封圈密封形成封闭的内部腔体。
6.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支架(4)的对称轴线与所述电路板(6)的轴线重合。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缓冲件(5)的轴线与所述电路板支架(4)的对称轴线重合。
8.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缓冲件(5)为压缩弹簧。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闪烁计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弹簧的直径小于等于所述电路板支架(4)的宽度m,所述压缩弹簧的直径小于等于所述电路板(6)的宽度n。”
针对上述专利权,镭目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558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562300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5日;
证据3:公布号为CN1O54863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4月13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73575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2月9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O23499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7月25日。
结合上述证据,镭目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上述证据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4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5、或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1、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乾源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告知乾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乾源公司期满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3日以电话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以远程会议形式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告知本案合议组成员,以及远程口头审理的时间、审理软件、会议室号码,双方对审理时间和方式无异议,其中乾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提交书面意见,不参加口头审理,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定于2020年5月28日以远程会议形式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镭目公司委托专利代理人曾志鹏、公民代理肖小文出席口头审理,乾源公司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镭目公司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镭目公司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与请求书一致,并充分陈述了其观点。
至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布维持本专利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是一种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的闪烁计数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在闪烁计数器的外壳中由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电路板支架、弹性缓冲件依次压紧,电路板支架包括框体和内部的电路板,根据说明书可知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电路板放置在电路板支架中以减少电路板直接与其他部件紧密贴合的压力,并通过设置弹性缓冲件减缓结晶器振动导致的位移和信号不稳。
证据1公开了一种闪烁型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位检控装置。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可知其技术方案为,晶体接收器密封套筒内串排布置着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管座、弹性绝缘套及电子线路板,并设有带弹簧的塞套使接收器与外界高温隔绝。其中光电倍增管管座的管脚端套在弹性绝缘套内,垂直于密封套筒轴线的圆盘形电子线路板与弹性绝缘套紧贴在一起,以缩小接收器体积,实现结构紧凑、易于安装、灵活可靠的技术效果。
本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的闪烁计数器,属于相同领域。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电路板、弹性缓冲件,但未公开电路板支架。因此,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路板支架”的设置以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其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护电路板,避免位于弹性缓冲件和光电倍增管之间的电路板长期受力。原告主张证据1中的光电倍增管管脚与弹性绝缘套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支架,因此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电路板支架的位置。对此本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能够清楚的知晓权利要求1中电路板支架的作用在于保护电路板,使其不与弹性缓冲件等其他部件直接接触,杜绝因各部件压紧后电路板受力变形等问题。而证据1中的光电倍增管脚与弹性绝缘套的组合是为了缩短接受器的横向及纵向体积,其本身并不能起到保护电路板的电路板支架作用,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院认为,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在闪烁计数器中通过设置电路板支架来替代电路板实现传递压紧力的作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公知技术手段,通过上述区别特征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损坏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是否具有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晶体和光电倍增管的组装结构。其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技术方案为,该组装结构包括光电倍增管连接筒和晶体连接基座,二者上下连接。晶体连接基座内设有碘化钠晶体,二者之间有密封圈。光电倍增管连接筒盖通过沉头机械螺丝与光电倍增管连接筒连接,光电倍增管连接筒内设有光电倍增管,光电倍增管顶部设有电路板,电路板焊有弹簧铜针,弹簧铜针具有伸缩功能,通过光电倍增管连接筒盖压实使晶体和光电倍增管通过耦合硅油贴合紧密。在以上各连接部位放置晶体密封垫、O型密封圈、光电倍增管密封垫、硅胶护线圈等遮光部件,以实现避免外接管对光电倍增管的干扰、快速组装晶体和光电倍增管的技术效果。本院认为,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闪烁晶体、光电倍增管、弹性缓冲件,但未公开“电路板支架”。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路板支架的设置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即被诉决定中载明的“用于测量连铸机结晶器钢水液面高度,光电倍增管的另一端设有电路板支架,电路板支架的一端压紧设置于光电倍增管上,电路板支架的另一端设有弹性缓冲件,弹性缓冲件的一端压紧设置于电路板支架上,电路板支架中安装设置有电路板。”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电路板,避免位于弹性缓冲件和光电倍增管之间的电路板长期受力。原告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应包括“电路板支架的另一端设有弹性缓冲件”,对此本院认为,证据2中的弹簧铜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缓冲件,但因为在证据2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弹簧铜针是焊接在电路板上的,因此其与权利要求1中电路板、电路板支架及弹性缓冲件的位置关系不同。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调高能X射线反散射物位测量方法。其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技术方案为,在高能X射线反散射物位测量装置中有X射线探测器,该探测器包括晶体外套、晶体、探测器屏蔽筒、光电倍增管、分压器、电路板支架、电路板外套、放大电路板、探测器屏蔽筒上盖。晶体外套内安装Nal晶体,晶体外套对晶体起到保护与固定作用,晶体与光电倍增管之间通过涂抹硅油紧密连接。光电倍增管与分压器连接,分压器通过螺丝固定在电路板支架一侧表面,电路板支架另一侧表面通过螺丝固定放大电路板,放大电路板通过屏蔽导线与分压器相连,电路板支架套接在电路板外套内并通过螺纹固定,电路板外套用于放大电路板的屏蔽和保护,探测器屏蔽筒上盖通过螺纹旋接在电路板外套的外端口上对探测器起到密封作用。分压器分别为光电倍增管和放大电路板提供工作电压。本院认为,首先,证据3涉及的技术方案属于核物位测量检测技术领域,工作环境无振动影响,故证据3中未公开弹性缓冲件,也没有公开由弹性缓冲件施加的压紧力经电路板或电路板支架传递到光电倍增管上的力传递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将其运用至证据2中以减缓电路板所受压力的动机。其次,证据3实现电路功能的分压器和放大电路板分别螺纹固定在电路板支架两侧,电路板支架仅用于支撑电路板,而没有起到权利要求1中电路板支架代替电路板传递压紧力以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损坏的作用。最后,证据3中电路板外套和电路板支架对电路板所起的保护作用为机械支撑和机械屏蔽,与权利要求1的避免电路板长期受力的保护作用相比,在具体实现方式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上是不同的。综上,证据3没有给出设置“电路板支架”,并将光电倍增管、弹性缓冲件压紧在“电路板支架”上以解决“弹性缓冲件、光电倍增管使得电路板长期受力”问题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及公知常识的组合具有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9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亦具有创造性。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伟
人 民 陪 审 员   陈绪飞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肖俊逸
书  记  员   杜静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