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4民初1104号
原告:张家口战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窑子镇永丰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保县闫油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康保县闫油坊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第三人:康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康保县永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红侠,县长。
原告张家口战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保县闫油坊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康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家口战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给付工程款23500元及从2016年3月7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给付2015年对2014年验收不合格部分进行补植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17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建设被告发包的“康保县环首都百万亩示范绿化工程”闫油坊乡项目工程区工程。合同第6条约定,苗木裁植完毕,经县乡两级验收后,工程费用分三年由县政府拨付兑现。施工内容主要是在指定的道路两侧挖坑植树。施工期间,被告口头提出要求,新增了合同外与绿化造林相关项目一卧龙图株行间摊土平地、剪枝、打芽、多次割草、第二次涂白、打点等,由原告进行了施工。三年工期结束后,康保县政府督察室、林业局、审计局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康保县2013年绿化工程变更遗漏项目调查表》和《康保县2013年绿化工程变更情况调查报告》,审定新增工程量,工程款为23500元。2016年3月7日,康保县相关领导分别做了批示。之后,原告多次请求给付此笔工程款未果。另外,2014年验收时,因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部分扣款,2015年补植后,不达标部分大部分已达标,扣款应当给付。原告认为,己方已如期于2015年完成了合同项目和合同外新增项目,第三人对新增项目的工程款也已审定,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参照《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之付款约定,被告对新增项目应承担付款义务,合同约定第三人为拨款方,故第三人应积极履行拨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3日,原告以本案被告为被告,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起诉至康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后,市中院指定本院审理该案件。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现该案件正在审理中。而本案与前诉案件中的原、被告相同,原告起诉基于的事实等相同,原告属于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口战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树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