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265号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唐百路东礼尚庄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爱义,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楼1层1-2A。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总经理。

***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计4643元,由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荣

审 判 员  解晓玲

人民陪审员  韩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