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2113号

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钢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邓佳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季宝松,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住所,住所地滦州市平青大公路西侧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广武。

被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唐柏路东礼尚庄马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爱义。

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克祥

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

人民陪审员  柏丽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志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