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79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憩园小区南门底商。

法定代表人:赵维新,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键、王森茂,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唐柏路东礼尚庄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爱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秋凯,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住所地滦县平青大公路西侧。

在本院执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盛公司)与滦县北方腾宇商品物流中心(以下简称腾宇物流)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异议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对本院执行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异议称,请求撤销通知我行对“唐山市滦县平青南路北方商品物流中心一标段建材市场2、3、4、5;二标段办公楼、商铺4;三标段沿街商铺1、2、3;四标段农贸综合交易楼、外网道路、污水、路灯;五标段建材市场1;六标段土特产交易楼”抵押权强制注销登记的《通知书》。事实与理由:一、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未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我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与拍卖日到场。而唐山中院在执行中未通知我行(案涉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二、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抵押权。唐山中院通知称,北方商品物流中心沿街3号楼2号成交外,其余均流拍,唐山中院已以物抵债。若根据流拍时的价格以物抵债,因流拍是确定的低价严重低于拍卖评估价,更严重低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评估价,若以此超低价格抵债,将导致抵押物抵债价值过低,严重损害我行的抵押权。三、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该判决书应当被撤销。义盛公司已经于2017年1月6日承诺放弃对腾宇物流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向我行出具承诺书,且腾宇物流对此知晓,并在承诺书中签字、盖章。因此,义盛公司已经不享有对原判所涉标的物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滦州法院作出的(2019)冀0223民初268、269、270、272、274、27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我行已经同时向滦州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综上,贵院要求我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且通知强制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我行的合法权益,且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有被撤销的可能。故提出本异议。

本院查明,义盛公司与腾宇物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义盛公司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2月27日,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2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义盛公司对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享有该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腾宇物流所有的北方商品物流中心六标段土特产交易楼)。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腾宇物流给付义盛公司工程款19553418.07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委托阿里拍卖对北方商品物流中心六标段土特产交易楼的四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滦房权证滦县字第××号、20××26号、20××27号、20××30号)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变卖给了滦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四处房产,2019年11月25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11560号变卖成交裁定。2020年7月15日,执行机构对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发出通知书,要求该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该行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对北方商品物流中心土特产综合交易楼1层、2层、3层的部分房产享有抵押权,其中包括变卖给滦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四处房产。2020年9月9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11555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撤销滦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6日作出的(2019)冀0223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二、解除对腾宇物流名下房产证号为20××72号商铺的查封。”

本院认为,关于拍卖程序不当的异议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系针对传统线下司法拍卖方式的规定,本案系网络司法拍卖,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虽然对拍卖标的享有抵押权,但不是优先购买权人,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应当提前通知的对象。裁定变卖成交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执行机构要求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就变卖成交的房产注销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可向执行机构申请对变卖款的参与分配。关于(2019)冀0223民初268、269、270、272、274、275号民事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的异议理由,系针对生效判决的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对于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所提异议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王 楠

审 判 员  周 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大力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