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庞大大同南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3财保1号

申请人: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唐柏路东礼尚庄马路东侧

被申请人:庞大大同南郊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金文。

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马营村

申请人唐山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大大同南郊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5772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对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庞大大同南郊投资有限公司5005772元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