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良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12民初2563号
原告:***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城南路299号邮政综合楼三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98053362G。
法定代表人:王碧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晓丽、洪秋华,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57718W。
法定代表人:**从,总经理。
被告:**从,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徐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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