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新世纪水暖物资商店、***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03财保140号
申请人: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新世纪水暖物资商店,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红旗路三江商贸城****。
经营者:段余斌。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黄保中,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新世纪水暖物资商店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支付货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新世纪水暖物资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未支付货款370000元;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新世纪水暖物资商店提供担保,崔学礼所有,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社区,建筑面积87.74平方米房屋(佳房权证向字第**);
以上扣留、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暂由申请人佳木斯市向阳(西)区新世纪水暖物资商店代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博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岳克豪
书记员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