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317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保,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72栋。
被申请人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优先冻结被申请人一账户),并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20000元,其中优先冻结被申请人一名下账户,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