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9执2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72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3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加倍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蓟州区人民法院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账户,但已被另案冻结,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轮候冻结,故未采取任何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黑A×××××风神牌汽车一辆,因该车已达到报废年限,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查封,故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现已冻结,但账户余额不足,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故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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