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翟光银与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19民初1121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谷城县五山镇玉皇街*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合同关系;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支付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21826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1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天然气工程安装合同》,由原告负责组织人员施工,中燃公司负责人***收取***保证金300000元。3月23日,***组织数十名工人进入工地后,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制作施工标牌、员工卡,购买施工工具等,但是中燃公司一直无法交付工程施工,至4月份,***将工人撤场,中燃公司拒绝交还保证金及支付其他损失,故起诉。
中燃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燃气安装工程施工方。2018年3月21日,中燃公司与***签订《天然气工程安装合同》,约定中燃公司将天津市蓟州区“村村通”燃气安装工程建设发包给***,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21日至12月31日。中燃公司负责协调施工现场住房、用电、吃饭问题,费用由***负担。***负责施工人员工具等。合同签订后,***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中燃公司董事长***交纳保证金300000元,***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煤气工程材料、农民工保证金叁拾万元整。***,2018年3月21日”。同年3月28日至4月1日***为施工购买施工工具及施工材料等共计开支费用11037元,开支房租1200元。至4月份,中燃公司没有向***施工队交付施工任务,***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当月遣散工人。后向***提出解除合同并索要上述款项,中燃公司不予答复而呈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天然气工程安装合同》,***向中燃公司交纳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部分施工必须材料,中燃公司应该及时向***交付施工工程,中燃公司至当年四月份尚未交付,导致***无法继续等待而将工人撤回,其责任在中燃公司,中燃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主张人工费及施工标牌等开支,其提供的证据缺乏必要的客观要件,本院对其此主张不予支持。***主张购买施工用具开支21697元,其提供的证据只有11037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条第(四)(五)、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二、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采购施工材料款11037元、房屋租赁费1200元,合计1223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9元,由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负担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强
审判员高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