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2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中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中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6)黑0102民初7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企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4.8503万元,未执行484.850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国中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无股权,不动产登记显示有房产信息但因有抵押权故申请人不要求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由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企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中将此案一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