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5民初4605号
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定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8441770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沟上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816449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光明铁道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