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66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军,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被告:**,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葛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葛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蕾
人民陪审员厉建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