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245-1号
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办事处薛桥村。
法定代表人:龚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沟上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保全费5992元,合计7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