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3901号
原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沟上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唯群,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夫童,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夫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徐州润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褚夫童均不服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并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苏0305民初37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