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3民初734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四川圣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熊军。
被告:**,男,生于1990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圣西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