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1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元明,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娟,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7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部分款项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其起诉。2021年10月26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与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撤回起诉。***与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约定,***收到部分款项后,必须向法院递交撤回上诉和撤诉申请。说明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是同意***撤回起诉。由于***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再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28元,减半收取12514元,由原审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4元,减半收取14912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文辉
审 判 员 代静云
审 判 员 罗依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泽峰
书 记 员 罗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