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3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冯方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9321号民事裁定,对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2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为0300××××4759(限额32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