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321号
原告: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光荣村。
法定代表人:冯方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不祥。
原告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原告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