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韩家卡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小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