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韩家卡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小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