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7民初2285号之五
原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8131K。
法定代表人:李忠。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环城东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案件受理费11,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有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健淮
书记 员 田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