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7民初2285号之五

原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48131K。

法定代表人:李忠。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环城东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9074C。

法定代表人:王曙平。

原告***与被告四川堡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达真实,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案件受理费11,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有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健淮

书记 员 田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