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亚洲、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申2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洲,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五路2号高新区工业园1号楼标准厂房南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徐州市新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黄河南路68号花鸟市场一段-1-150-1房屋。

法定代表人:周生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亚洲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麦德罗威)及一审第三人徐州市新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新众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5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亚洲申请再审称:广西麦德罗威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因其提供的智能水表存在问题,成立以广西麦德罗威为主的整改小组,进行设备的测试,因此可以证明有问题的水表调试是广西麦德罗威的公司业务范围,李亚洲正是从事在水表调试中的水表指数现场记录工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李亚洲与广西麦德罗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李亚洲原审请求或裁定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表明,李亚洲自述其是通过广西麦德罗威在徐州市的负责人沈汝竹于2017年6月29日介绍进入广西麦德罗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当首创水务远程抄表的数据与用户的显示数据不一致,用户投诉后,首创水务就每月八号下单,我们就按照单子到住户家去实际抄表。首创水务所用的水表是广西麦德罗威生产的,相应的售后工作也是由广西麦德罗威负责。工资则是通过微信发放,每月4000元,就发了一个月。工作时间为七点半到八点半左右上班,下午五点下班,没有休息时间。2017年7月4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作出第32030312017024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2017年7月4日16时整,吴全新(男,35岁,驾驶证号320382198204027398)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小型客车,沿城东大道行驶至城东大道东方人民医院东隔壁右转弯时,与李亚洲骑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发生刮碰事故,致李亚洲受伤。当事人吴全新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亚洲无责任。2018年2月1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徐人社工中字[2018]第6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因需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故中止工伤认定。2018年3月21日,徐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鼓劳人仲不字[2018]第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因李亚洲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该委决定不予受理。广西麦德罗威成立于2008年2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仪表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与销售。第三人徐州新众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5日,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工程等。本案中李亚洲就职的售后服务部并未进行工商登记。二审判决未支持李亚洲的诉讼请求,现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此,李亚洲与广西麦德罗威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

关于李亚洲与广西麦德罗威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李亚洲主张与广西麦德罗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所称的售后服务部与广西麦德罗威之间具有关联,受广西麦德罗威管理,领取广西麦德罗威发放的薪资等事实。其所提供的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其陈述“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工作服、工作标牌、劳动工具等用品”,与正常公司招聘及工作情况不符。其提供的会议纪要中也未表明存在售后服务部和其工作内容的关系,故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其与广西麦德罗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李亚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亚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韦伟强

审 判 员 周家开

审 判 员 曾亦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茹 超

书 记 员 陈安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