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2民初1627号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XX。
第三人:徐州市新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新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7年6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原告经他人介绍至被告设立的徐州售后服务部从事抄表工作,该服务???地点位于徐州市某某小区。2017年7月4日,原告在徐州市某某小区抄表(远程智能水表,抄表核对)后返回东甸子的住处途中,行至城东大道东方人民医院隔壁时,被他人驾驶的轿车撞伤,经徐州市云龙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责任,对方负全部责任。2017年12月27日,原告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告主张该服务部属第三人管理并由第三人支付相关人员费用。因认定工伤需要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以上述诉请诉至法院。
被告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新众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故应适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虽诉称被告在徐州市鼓楼区某某小区设立了徐州售后服务部,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所述的抄表工作的性质则决定工作地点具有移动性和不确定性,应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结合被告的住所地为南宁市科园东五路2号高新区工业园1号标准厂房南面第一层,故本案应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