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29民初61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法定代理人:***,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波,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申请人:四川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晋阳村中央花园新城市别墅商业城1幢2楼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裕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跃进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波、***、四川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裕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裕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被申请人四川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9000元,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沐川县某处、位于沐川县某处、**所有的位于沐川县某处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
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裕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应付被申请人四川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1839000元为限,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沐川县某处的房屋,查封期间限制***对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沐川县某处的房屋,查封期间限制***对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所有的位于沐川县某处的房屋,查封期间限制**对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