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3425号
原告:苏维合,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周,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8层A座。
法定代表人:苗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朝忠,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维合与被告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伍朝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苏维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维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维合负担。
审 判 长  张翼龙
人民陪审员  乔大器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胥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