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8层A座。
法定代表人:苗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维合,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3425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一审两个被告均不可能对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案证据反映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地点在成都市双流区,可以确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成都市双流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露茜